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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说法: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结果不同
发布时间:2012-6-26 19:22:26

    《海峡都市报》曾报道这样一宗案件:福州60岁的梁女士乘坐公交车,车行至福州闽江饭店时,司机刹车减速,梁女士不慎跌倒在地。梁女士被送到了福建省立医院治疗,后又住进了省老年医院,之后长期在家保守治疗。鉴定结果表明,梁女士的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,已构成十级伤残。梁女士把公交车所属的公司告上了法庭,诉讼请求包括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
    后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。法院认为,梁女士购票乘坐福州某公司的公交车,梁女士和福州某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成立。事故发生后,梁女士选择了违约之诉,违约之诉中,损害赔偿仅包括财产损害赔偿,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。所以,对梁女士的精神损害抚慰金,法院不予支持。

    在该报道中,《海峡都市报》记者就该案采访了本所王彬瑜律师,现将报章中王律师的分析转载如下:

    王彬瑜律师认为,《合同法》规定,受损害方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对方后,既可以选择依照《合同法》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,也可以选择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。受损害方只有提起侵权之诉,才可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。

    王律师说,不过,侵权之诉在举证责任上比违约之诉难些。在违约责任中,受害人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,只要证明其有违约行为即可,不需要举证证明违约方对造成违约有过错,而违约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履行合同,才具备法定免责事由。在侵权之诉中,过错推定只适用于少数情况,大多数侵权责任中,受害人必须对行为人的过错负责举证。“如果受害方已达到伤残等级,还是提起侵权之诉,这样能获得更多的赔偿。”

    新闻报道链接:http://www.china.com.cn/news/law/2010-08/31/content_20831400.htm